1、临时放行制度适用的内容是:进口初级材料、进行再加工的中间产品、生产出口商品所需的原材辅料、为修理或进一步加工然后复出口的物品。
2、愿意实行临时放行制度的商家使用电子登记证办理一切手续。
3、根据海关法第22、23条以及财政部长2001年765号决定的程序确定临时放行货物的海关价格。
4、获得办理临时放行制度的电子登记证:向港口临时放行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下述文件:
-营业执照
-进口证(生产企业提供生产需用品准许进口证)
-税务登记证
-关于对为获得电子登记证而提供的说明中出现的任何变更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的承诺。
5、依据临时放行制度进口的货物不执行海关进口审批。
6、享受临时放行制度应以下列形式单独或综合性存储相当于进口关税的保证金:
-现金或银行保函。
-相当于固定资产总额80%的资产保证。
-在提出享受临时放行制度时从事出口业务不少于3年的个人承诺。但,本人不应有违反海关临时放行制度的记录。允许上述企业提供相当于不超过三年中任何一年出口最高值20%的进口放行担保承诺。
7、符合下述条件的生产型企业可以交纳相当于进口关税25%的担保,但进口布匹担保金额不得低于50%,担保金额中现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不少于50%:
-企业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少达到一个财务年度。企业需提交从事经营活动许可的复印件和监督生产经营活动部门的证明。
-在商业注册处进行了登记。
-在税务部门有纳税记录或享受免税待遇的证明。
8、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交纳相当于进口关税和手续费的等额保证金。而其中现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不低于50%。
9、办理交纳和退还临时进口保证金的部门是位于纳赛尔城十区的税务大楼,或各港口临时放行办公室。
10、进口企业在享受临时放行制度放行的货物进口后两年之内复出口或向享受免税的单位出售。如若在临时放行的规定期限内未能复出口,则按照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在货物处理时事先通知了海关监管部门的,要按照货物进口当时的税率补缴一切税费,并从进口之日起,按月加收相当于进口关税2%的附加税并要求补齐进口审批。
-在未通知海关监管部门的情况下处理进口货物的,要按照货物进口当时的税率补缴一切税费,并从进口之日起,按月加收相当于进口关税4%的附加税并补齐进口手续。
11、办理临时放行制度的进口手续如下:
-事主填写临时放行表格、在海关承诺书上签字并报送以下材料:
*航运接货通知
*正本海运提单
*用英文、法文或阿拉伯文书写的发票
*装箱单
*办理临时放行制度使用的电子登记证
*产地证
-向海关接待处工作人员递交包含上述所有文件的卷宗。
-港口工作人员收取卷宗,进行录入,随机抽取查验人员。
-查验人员前往现场,与事主当面查验:
*拆封、开箱
*进行货单对照。确认单货价格相符
*进行数量长短装查勘
*每种货物抽取三份样品,一份海关保存,一份送工业监管机构,一份由事主保存。考虑到产品复出口时不止一个出口地点,事主可以申请抽取更多分额的样品。如果难以抽取样品,则可保存由生产方提供的原始正本图样或说明书以备复出口时查验核对。
*核查单货完全相符,各方签字,交纳进口保证金。如果进口商在海关处存有各种形式的保证金余额,均可冲抵保证金金额。
-所有放行资料进行计算机录入。
-海关主管签发正本放行证。并交纳可能发生的各种手续费,然后货物放行。
-当出现单货不符时,要追究原因,并听取事主申诉。有必要时要由事主自费更改资料,重新录入。
12、临时放行货物复出口手续:
-事主填写出口证明,要注明出口产品中包含的实行临时放行制度进口的货物并报送下列材料:
*装箱说明
*出口发票
*办理临时放行制度使用的电子登记证
*监管部门的出口许可。以及其他海关要求报送的与出口有关的文件。
-所有文件形成卷宗,递交海关接待人员。
-海关进行出口资料录入。随机抽取查验人员。
-海关主管签署出口放行许可。正本随全部正本文件送出口商,副本随全部副本文件送港口入口。
-事主将出口放行许可正本以及装船许可报送海关查验人员进行核对。然后在海关监管之下装船。
-海关查验货物与海关留存货样比对。货物核实无误,签章放行。货单不符,要追究原因,并自费变更文件。最后进行计算机录入。
-加注装船情况并有船长签章的出口许可返回海关,事主得到加盖海关印章的副本出口证明。
13、销售给免税单位的手续
-事主填制专门申请表格。并报送下列文件:
*免税货物的详细单项发票
*免税单位的进口许可
*免税单位的主管部门关于免税手续的证明。
-上述材料递交海关接待部工作人员。
-海关进行资料录入。
-海关进行现场查勘,核对,并将卷宗移送海关免税办公室。
-免税办公室核对免税手续,核实单货相符。
-海关返还事主关于完成向免税单位销售的证明。
14、办理海关进口核销手续
-事主向进口海关提出办理按照临时放行制度进口的核销手续,并报送下列文件:
*要求核减进口商品种类和数量的材料
*经过核准的出口证明
*出售给免税单位的证明
*有关机构出具的消耗证明
-海关接到申请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对照消耗证明进行核算,核算应退还的保证金金额。计算机打印退回保证金的核算单,由税务总局退回保证金。如果通过港口海关办理,则税务总局接到港口海关的报告后,立即审批,并通知港口退回保证金。
15、临时放行进口货物未按照进口用途使用,未能完全加工复出口而改为内销,应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事主按照样表填制要求放行的证明,应说明:
*打算处理的货物种类和数量
*当初实行临时放行制度进口时的编号。
-上述材料形成完整卷宗,送交进口海关接待处,与进口卷宗进行核对和计算机录入。
-海关查验人员核对要求处理的货物种类数量与单据相符。
-复核该货物进关时的应纳关税额。
-确认补齐进口审批并办理进出口质量监督机构同意进口手续。
-海关按照进口当日的关税税率征收海关税费,并从进口日起,每月加收相当于关税税额2%的附加税。
-海关主管在核实上述手续后,签发放行证明。
16、临时放行制度期满,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彻底清帐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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